吉布提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6页(331字)

吉布提1979年颁布《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海洋界线和渔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在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从事商业性渔业,应事先得到农业部的许可,必须遵守共和国的渔业规定和旨在保护这些海区内海底动物区系的各种禁令,违反规定者,可处罚金,其金额由法令规定。1985年颁布《关于保护动物区系和海底以及修改第80-062号法令的法令》规定:非职业性渔民必须办理海事处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持旅游发展局和养殖捕捞处的签证;捕捞许可证的制定程序及其有效性由法令决定;捕捞的产品必须仅仅用于个人消费;违反本法者处以30万吉布提法郎-200万吉布提法郎,累犯处以3个月到一年监禁和30万吉布提法郎-100万吉布提法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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