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分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82页(629字)

即党政职能分开。

最早由列宁提出。他认为,布尔什维克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者,但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实行党政分开的措施。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和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党应当保证政权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在强调党政职能分开时又指出,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

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党政分开,表现在机构上主要是分设、精简、效能。

表现在职务上主要是分开、精干,兼职、副职不要过多。表现在权力上主要是发扬党内外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权力不要过分集中。表现在工作上,党的领导机关主要抓好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抓好党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工作;而政权机关主要管好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召开会议和发文,属于党的工作范围的,应由党的领导机关来负责,属于政权机关工作范围的,应由政权领导机关负责。

根据需要党政机关有时也可联合召开会议、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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