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不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81页(909字)
指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界线不清、职责不清的现象。
主要表现为党组织包揽一切,以党代政,不注意和不善于发挥国家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建国初期,这种现象并不突出,党也十分注意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党中央在关于在人民政府内建立党组和组织党委员会的决定中指出:党政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党的领导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权机关内担任公职的党员发挥作用来实现的。
如果把党对国家的领导作用看作是党直接执掌政权,管理国家,实际上就否定了国家政权的职能,是对执政党地位的误解。
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又进一步阐明了党政机关及其职权和工作关系的界限。但是,由于党缺乏执政的经验,也由于党对党的领导缺乏正确的理解,党政分开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958年以后,以党代政的现象日趋严重,不少党组织过多地干预、甚至包办政府机关和经济组织以及群众团体的工作,而对自己的领导职责,即思想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放松了,特别是对党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放松了,把大量的精力耗费在具体行政事务上。这种现象一直连续多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纠正这种现象,主要是:(1)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党要从各方面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党组织,对应当由行政负责的日常工作不要干预,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3)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4)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发指示。(5)减少党的领导干部的兼职。
党中央的主要领导人一般不再兼任国务院的主要领导职务。各省、市、自治区和县(区)党委书记或第一书记,一般也不再兼任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和县(市)长。
(6)企业单位党组织由起领导作用改为起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也要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逐步转变为起保证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