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80页(430字)

列宁为克思主义政党确立的领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制度,又称“党委制”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所谓集体领导,就是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凡是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列宁在总结布尔什维克党领导国家政权的经验时指出“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列宁选集》第4卷第24页)列宁在强调集体领导的同时指出:“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

”(同上)中国共产党也一向把集体领导作为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毛泽东在谈到健全党委制的时候也明确指出:“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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