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党的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重新登记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6页(262字)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以及七大和八大党章中规定的对党组织的重处罚。

1955年经中央批准的一个规定中指出:实行此种处分时,个别支部的解散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由县委决定,地委批准(无地委者由省委批准);解散区党的整个组织或解散一个县、区内若干支部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由省委决定,中央批准;解散县委以上党组织,由中央决定。八大党章用对党员的处分代替对整个党组织的处分,“解散党的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处分至此也就自然被取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