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领导机关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6页(239字)

党的六大和七大党章中规定的一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罚方式。

它重于“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处分,轻于“解散党的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处分。1955年7月经中央批准的一个规定明确了实行这种处分的批准权限。

受处分者如系区委,由地委决定,省委批准,无地委者,由省委决定;如系县委或地委,由省委决定,中央批准;如系省委,由中央决定。八大党章用对党员的处分代替对党组织的处分规定,“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领导机关”此项处分至此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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