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匿名信件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9页(612字)

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以及不正之风的问题,是党员的神圣职责和权利,是光明正大的行为,也是受到党章保护的。

因此,党员在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时应当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不要采用匿名的做法,以免给组织上的调查核实工作造成困难。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某些单位党的政治生活不正常,或者由于揭发者有思想顾虑,因而在揭发、检举时采取匿名的方式,这在纪检机关收到的来信中是经常出现的,其中往往反映了许多值得重视的问题或线索。

所以,对于匿名的揭发、检举应当认真对待,只要揭发检举有根有据,就要认真查处,不能因匿名而不予重视,更不能看成是“违反组织原则”,搞阴谋活动。

处理这类信件,也要注意保护检举人,转办信件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转抄件。如果发现有人采取核对笔迹或其他方式追查检举人,压制民主,进行打击报复,必须与之作坚决的斗争,直至给以纪律处分。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某些居心叵测的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也往往采用匿名信的形式,假借控告之名,进行诬陷他人的活动。

因此,对于匿名信的处理,应当格外小心,以防失误。要仔细研究辩析,将诬告和非诬告区别开来。

属于错告的,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事实真象,澄清是非。

对于确系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经调查清楚,必须严肃处理。对于确系以投寄匿名信的方式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应经领导批准转交有关政法部门追查清楚,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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