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分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37页(646字)

即按照工作需要,将干部进行划类,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的统一管理下,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对干部分别进行管理的制度。

这项制度是1953年11月《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提出来的。在这以前,党的干部除军队系统是单独管理外,1953年以前的多年中,一向是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来统一管理的。

但是由于建国以后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工作分工的日益精密,组织机构日益增多,干部队伍迅速扩大,而且多数干部已逐渐并且必须进一步在专业的工作上固定下来,因此,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干部的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为此,中央决定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

这个制度规定:①军队干部由军队的政治部门、干部部门管理;②文教工作干部由党委的宣传部负责管理;③计划、工业工作干部由党委的计划、工业部负责管理;④财政贸易干部由党委的财政、贸易工作部管理;⑤交通、运输工作干部由党委的交通、运输部管理;⑥农林、水利工作干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管理;⑦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工商界、宗教界等干部由党委统战部管理;⑧政法工作干部由党委政法部管理;⑨党群等方面的干部由党委组织部管理。之后,随着党委工作机构的调整、变更以及干部管理体制的变化,分管干部制度也随之作过调整。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不再实行干部分管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