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配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90页(540字)

干部调动分为工作需要和个人要求调动两种情况。

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一类是随着任免事项进行,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调配;另一类是根据需要,由组织之间通过洽商办理。对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干部,组织上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对本人合理的要求,要在服从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予以满足。

属个人要求照顾调动工作的,一般先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调配呈报表》,交组织审核。情况核实后,基层单位签署意见,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组织出面联系。干部调动时,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应就干部调动事宜进行协商。

条件允许的,最好就调动理由、被调干部素质、工作安排等问题交换意见。条件不允许的,也可用商调函进行洽商。对方组织复函表示同意后,干部调出部门一般先转递干部档案材料或干部调动登记表,如实介绍情况,经调入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发出调动通知。被调干部所在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调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须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否则,调入单位可撤销原调动通知。

被调干部到调入单位报到时,需持有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异地调动的,还需办理户口和粮油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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