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16页(286字)

指在干审工作中,能够证明所审查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被审查对象的申述和交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干审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情况就真实可靠,从而就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定性、结论和处理;否则就没有事实根据,凭主观臆断作结论和处理,不是放纵坏人,就是冤枉好人。

作为证据必须同时具有两个特性:①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②这些客观事实必须与审查案件有内在联系。

在干审案件中,证据必须经过组织按照规定手续进行收集、审查、判断、调查、核实,然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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