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审结论的审批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15页(980字)

即审批干部审查结论的职权范围。

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党的历史上,不同的时期,对干审结论的审批权限的规定有所不同。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7月15日《中央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规定,对被审查的干部,由干部科会议讨论作出结论。

其中负重要工作责任或有重大问题的干部的结论,地方上须经党的常委,军队的须经政治部甚至军政委员会议通过。

建国以后,在50年代的全面审干中,1955年5月《中央关于干部审查结论的批准手续的通知》规定,在此次审干中,凡被审查的干部,均须作出审查结论。此项审查结论由党委统一研究审查批准。

中央主管的干部的审查结论,由协助中央管理这些干部的党委、党组作出后,按有关规定分类上报中央审批;省市以下各级党委分别审批属于自己主管的干部的审查结论;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分布在各地的直属机构中的干部,由地方党委审查者,其审查结论由中央分局或省(市)委批准后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凡未列入各级党委和国务院主管干部部门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而由各机关管理的一般干部的审查结论,由机关党委批准;非党干部的审查结论经党委批准后,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或行政首长办理批准手续。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共中央于1984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后,中央组织部1985年2月14日《关于改变“文化大革命”前干部政治历史问题审查结论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①原经中央、中央组织部批准处理的案件,现属中央管理干部的,复查改正后的结论,仍分别报中央、中央组织部审批(包括曾任过相当于现属中央管理干部职务的离休干部);②原经中央、中央组织部批准处理的案件,现不属中央管理干部的,复查改正后的结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对于地方省以下干部审查结论的审批权限,根据中央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精神,1984年12月8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审查案件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凡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干部,其有关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以及改变历史结论等,均应报省委审批。属各地、市委,省直各部委厅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自己管理的县、处级干部,其案件可由各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对原经省委、省委组织部审批的案件,需要改变或撤销原结论或处分的,分别报省委、省委组织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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