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右派”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28页(637字)

指在1957年开展的反右派斗争中处理的案件。

历史证明反右派斗争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是由于当时对阶级斗争形势估计得过于严重,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把许多正常的甚至善意的批评和建议视为右派进攻,再加上中共中央1957年10月发出的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党内指示未能得到严格的执行,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了。当时处理的案件,把一大批人错划为右派分子,误伤了许多好同志、好干部和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党外朋友,其中不少是有才能的知识分子。许多人因此遭受了长期的委屈、压制和不幸,使他们不能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不但是他们个人的损失,也是整个国家的损失。1959年到1964年,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先后分五批为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多数人摘掉了右派帽子。

但在当时“左”的思想影响下,不能进行彻底的实事求是的甄别平反工作,且随即在“四清”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又有一些人被重新戴上“右派”帽子,继续遭受不幸。粉碎“四人帮”以后,1978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同年9月,中共中央又决定对反右派案件进行复查,把错划为右派的案件改正过来。经过两年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到1981年6月,复查工作基本结束,为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同志恢复了政治名誉,对他们的工作、生活待遇依据党的政策作了妥善处理,使其积极投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只摘帽子、不应改正、维持右派原案的,也予以全面地历史地看待,调动了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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