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右倾”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28页(498字)

指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所处理的案件。

当时,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对许多敢于实事求是,向党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干部,进行了错误批判斗争,有的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有的定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作了错误处理。对这批案件,在1961年和1962年七干人大会以后,按照中共中央决定进行了大量的甄别平反工作,不少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同志得到了平反改正。但是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又提出反对右倾翻案,对反右倾案件的甄别工作实际上停止。

“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许多地方对1961、1962年平反改正的同志,又重新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并进行批斗;对未作平反改正的,更是揪斗、批判,进行纪律制裁,不少人被开除了党籍、团籍、降职降级、下放或开除公职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除个别确实存在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处理适当的案件,对其他错误处理的“反右倾”案件都毫不动摇地进行了复查和平反纠正,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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