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情报侦察人员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38页(1549字)
中国共产党的情报侦察工作,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建设年代,对革命和建设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党的事业,不少同志光荣牺牲;很多同志在敌人营垒内部长期忍辱负重,机智勇敢地同敌人作斗争;许多社会进步人士在白色恐怖下帮助支持过革命事业,有的以本人和全家的生命掩护过革命同志;某些从敌人营垒里争取过来的人员,在党组织的正确使用下也为人民做了有益的工作。但建国以来,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和工作上的失误,忽视了情报侦察工作的特殊情况,致使不少情报侦察人员和领导干部受到错误处理,造成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党组织在落实政策工作中,平反纠正了情报侦察人员中的一些冤假错案。为了彻底做好落实情报侦察人员政策的工作,1986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认真落实情报侦察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指出:落实情报侦察人员的政策,要充分考虑情报侦察工作的特殊性,根据不同时期中共对敌斗争的政策和策略,紧密结合当时的历史环境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加以分析考查。
分清哪些做法在情报侦察工作中是必要的,哪些做法虽不尽妥当,但在实际斗争中是可以允许的。要严格区分政治问题同生活作风问题的界限,不要把一般生活作风问题当成政治问题看待。对一些较复杂的问题,主要看他们的实际工作效果,看他们在关键时刻的政治倾向。有关具体问题,应本着宜粗不宜细和宜宽不宜严的精神,按照中央已有的政策规定处理。
《报告》还提出了以下具体规定:(1)过去在敌区的情报侦察组织和人员有核心、外围之分,这是工作的需要。
凡派往敌区或在敌区发展的情报关系和秘密干部;凡经情报组织或领导人同意在敌区所依靠的起过作用的社会进步人士和社会关系,以及我方正式使用的敌伪人员,由于以反动面目出现、担任的反动职务、使用的某些手段等问题而被追究,受到错误处理的,都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落实政策。(2)对于以反动面目出现深入敌人内部活动的情报侦察人员,为了取信于敌,采取革命的两面政策,忠实完成党交给的特殊任务,因而被错戴上“忠敌背我”、“忠心事敌”或“叛徒”,“特务”等帽子的,应予以平反。对于因种种原因,曾引起党组织或领导人的怀疑而被清洗或断绝工作关系的情报侦察人员,在查明怀疑并无根据,或无法查清,但经长期实践考验,证明是对党忠诚的,应撤销怀疑。
凡经组织或领导人正式批准,在被敌人逮捕以后,使用了情报工作特许的手段应付敌人,并未对党造成实际危害,因而受到错误处理的情报侦察人员,应予以改正。有的情报侦察人员在使用这些手段时,超出组织上允许的范围,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对于是否经过组织或领导人的批准,已无法找到证明的,也应根据其整个历史和工作实际效果作出结论。
情报侦察人员被捕以后,在人证物证面前,为应付、欺骗敌人编造口供,供出敌人已经掌握或无害于党的组织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但保住了核心部分的,不应视为自首或叛变。
凡为此而受到错误处理的,应改变或撤销处分,恢复名誉。如本人确有较严重的错误,经复查主要事实依据没有出入,原处理基本正确的,不再改变原决定。
(3)在情报工作中起过作用的社会关系、进步人士,应承认他们对革命的贡献。受到错误处理的,应予以改正,恢复名誉。(4)对敌伪上层联络对象和我方曾利用过的原敌伪人员,曾为我方做过有益的工作,以后没有重大罪恶,当时我方领导人又曾许诺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可食言。因追究他们为我方工作以前的历史问题而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应予纠正,恢复名誉。另外,对于解决情报侦察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籍、党龄、生活待遇、追烈及遗属生活照顾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