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41页(513字)

抗美援朝战争停战协定签订后,志愿军被遣返归来的被俘人员几千人。

这批归来人员,除极少数是战场投敌的以外,绝大多数是因负伤、生病或其他原因失去战斗力而被俘的。在敌战俘营期间,由于美蒋特务的残酷迫害,有些人曾犯有程度不同的错误,但他们始终心向祖国,在一些坚贞不屈的共产党员、革命干部的组织领导下,同敌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争取遣返回到了祖国。

1954年,对他们在被俘期间的表现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情况基本查清,但在结论处理时,由于对他们的问题具体分析不够,看得过重,因而定性偏高,处理偏重。“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和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干扰,其中一些人又被加上“叛徒”、“特务”等罪名,遭受打击迫害,有的被迫害致死或被打伤致残,家属子女受到株连,造成了严重后果。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军被俘归来人员问题的复查处理意见》。对这批被俘归来人员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和适当从宽的精神,认真进行了复查,对错被开除党籍、军籍的恢复了党籍、军籍,并从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和妥善安排,调动了积极因素,促进了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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