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记录在案对象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90页(468字)

中共中央指示,在记录在案工作中,对记录在案对象中错误严重的人要进行处理。

对记录在案对象的处理,由用人单位根据院校提供的记录材料,对被记录人离校后各个时期的表现进行全面分析,区别对待。对于触犯刑律的,应依法处理;是“三种人”的,清理出领导班子;有的虽然不是“三种人”,但因犯有这样那样的严重错误,认识和改正又不好,留在现在的领导岗位或要害部门不适宜的,应加以调整。

对于“文化大革命”初期犯过严重错误,中期或后期确已觉悟,并以实际行动改正了错误的同志,要给予信任。

对被记录人,只要不是触犯刑律依法处理的,都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提级和评定技术业务职称,只要其条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因他们“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错误被记录在案而受到影响。对被记录人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懂得,组织上对他们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错误进行考察是完全必要的,对于组织全面了解干部和促使他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都是有好处的。

党的一贯政策是,处理历史问题从宽,重在现实表现,允许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将功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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