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休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14页(351字)

保证离休干部延年益寿的措施之一。

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组织,分期分批地进行。参加健康休养,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的,不能参加。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需要家属陪同的,公家只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机票费和住宿费。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参加健康休养所需费用的报销原则是: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

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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