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专业技术干部继续从事工作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15页(473字)

离休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也可以参加学术团体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应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

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的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妥善处理。

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间在工作上作出显着贡献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其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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