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52页(396字)

国务院1979年11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自然科学奖分为四等,一至四等奖金分别为1万元、5千元、2千元、1千元;科研成果中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给予特等奖。

条例还规定,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国家科委统一领导自然科学奖励工作;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得的,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奖章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1984年,国务院文件又将自然科学奖一至四等的奖金数额分别增加到2万元、1万元、5千元、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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