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1页(492字)

中央规定对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要略为从优。

主要是指离休干部在工资、住房、医疗、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除享受原有的合理的待遇外,应给予适当照顾。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应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年增发本人两个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年增发本人一个半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年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原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探亲地点只限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出境探亲的,按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路程的往返路费;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行政14级、18级干部,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14级、18级的非行政干部,他们离休后,按规定可以分别享受司局级和处县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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