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部长(省长)级待遇干部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4页(201字)

中央组织部《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规定,除现任部长(省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省长)级待遇:(1)行政6级以上(含6级)的;(2)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7级的;(3)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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