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处(县)级待遇干部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4页(304字)

根据中央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过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参加了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离休的干部,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1982年底以前调为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和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别,1983年底以前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干部工资额(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的干部,应该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继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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