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70页(195字)

亦称“退职金”。

国家规定发给退职工人、干部的生活费。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按月发给退职人员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对这个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作适当提高。

干部办理了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职费直至本人去世为止。干部退职后,本人可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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