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受聘干部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76页(356字)

乡镇受聘干部在政治上享受国家正式干部的待遇;在经济上执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其职务工资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办理,并同国家机关其他干部一样,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资;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因公致残,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工伤待遇。

从农村聘用的人员,聘用期间,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收回责任田;聘用期满解聘的,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年以下的(含6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7年以上的,从第7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对于中途解聘人员,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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