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4页(893字)

近几年来,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干部制度、工资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我国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学校办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要把毕业生输送到最需要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促进用人单位珍惜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和交流。具体内容是:(1)提前一年编制分配计划,以利于学校与用人单位按照预分计划草案加强联系,实行“供需见面”,使培养分配和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2)在计划统筹安排下,允许一部分毕业生合理流动。

一是允许极少数优秀毕业生在计划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二是凡志愿去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毕业生,经接收地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受计划限制;三是对某些长线专业,由学校协助联系接收单位后再纳入分配计划。

(3)对去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毕业生适当提高待遇。凡去边远地区和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均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对去西藏和青海高原地区工作的毕业生,连续工作期满八年后,可申请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区安排工作。对去这些地区的毕业生,实行浮动工资高一级待遇。

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4)让学校更多地参与毕业生分配工作。学校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内容、使用方向和掌握的需要情况,可提出分配建议,供有关方面编制分配计划时参考。对分配计划、调配计划,发现有不当之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予以考虑。

(5)对部分毕业生实行招聘和考核录用试点。分配给重点高等院校的师资、分配给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外交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防尖端科研单位以及经批准的某些科研、设计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在分配计划和调配计划名额内,实行招聘和考核录用。(6)用人单位实行考察试用毕业生。毕业生分配后,实行见习试用期一年的制度。

(7)实行供需见面,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逐步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相互选择的机会,逐步建立学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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