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91页(656字)

随军队转业干部一起迁移户口的配偶、子女以及转业干部直接赡养的亲属的安置。

这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50年代,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数量较少,原则上随干部转业调动,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60年代,规定转业干部家属(配偶)如在部队工作(包括非队列单位),符合作转业处理的可列入分配计划,不符合转业条件,但能工作的,也可以随同转业干部调到地方,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需要、酌情分配工作。

如到地方后继续工作有困难的,在离队前由原单位作退职处理。随军从事家务劳动和在部队农副业生产单位、驻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的家属,可以随同转业干部前往,准许落户。1975年以来,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凡属国家正式职工,原则上可随同军队转业干部调动,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地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数额。随转业干部调动的家属是干部的,一般由人事部门负责安排;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并根据原有单位所有制的性质,相应地安排在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

对于她们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本着广开就业门路的原则,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组织她们参加生产和社会服务性劳动。

在国家招干时,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吸收录用。已参加工作或正在高等院校就学的子女不随调(迁)。

虽参加工作但属独生子女的可随调(迁)。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一般随着干部同时安排,同时发出报到通知书、同时办理调动手续,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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