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人员的工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2页(422字)

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从归国后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他们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未取得可靠证明以前,都暂按一般工龄计算,待取得可靠证明后再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技术人员,归国前在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受聘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0年代初期,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和直系亲属),现已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被精简期间可以与精简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曾在国外与人合股经营小生意,自己也参加劳动,有的还雇用工人的归国华侨职工,成分应为小商人,不能算为工人,他们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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