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敌伪和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过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3页(347字)

职工凡是过去曾在敌伪和国民党政府机关(指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以及海关、税务所等税务机构)当官吏(指担任办事员、科员等委任级和委任级以上职务以及相当职务的)的时间,一律不得计算为工龄;当雇员和勤杂工、司机的,其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律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敌伪及国民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工作过的人员的工龄,亦应比照上述人员的处理办法办理。曾在敌伪及国民党政府及四大家族举办的中央储备银行、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及中央、中国、交通和农民等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中央信托局等金融机构担任各种领导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没有担任领导工作的小职员和体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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