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9页(419字)

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

革命烈士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受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有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其他情形的牺牲人员,必须是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是: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情形牺牲的,现役军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是民政部。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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