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工)伤亡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1页(625字)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执行指定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和死者遗属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包括:(1)因工负伤后的医疗待遇,住医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2)医疗终结后,如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从优照顾分配适当的力所能及的工作。(3)如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论年龄、工龄是否到退休条件,都可以提前退休。

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80%;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退休费为本人工资的90%,还另加护理费(相当于当地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4)如哭因工死亡,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都比因病死亡的工作人员优越。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有可靠证明,可享受因工待遇:(1)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临时指定的工作,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救火、救人、抢险等),或者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死亡。(3)从事科研、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造造成的负伤或者死亡。(4)上班时间,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5)在生产或工作中因为所从事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残废或死亡。

(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或者去参加劳动,车出了非本人所能应付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或残废。(7)以临时工棚为集体宿舍,因为质量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8)革命残废军人因旧伤复发,需要住医院治疗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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