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6页(56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其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并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同时它还有罢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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