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7页(620字)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目前我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还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

他们可以列席专门会议对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正确意见;拟定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决议、章程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是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的具体落实和保证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