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瑙河国际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0页(508字)
多瑙河是欧洲第二大河,发源于西德南部高原的黑林山东麓,向东流经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原苏联等八个国家。长期以来,多瑙河及其支流对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多瑙河国家十分注重发展国际合作,并形成了国际法律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初,各个国家之间已签订30份不同内容的多瑙河国际协议。其中,在航行方面,于1948年签订《贝尔格莱德公约》。该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享有商船自由航行权。在跨国界水管理方面,签订双边、多边协议。如1958年《多瑙河水域捕鱼公约》、1985年《蒂萨河及污染公约》、《关于多瑙河污染的布加勒斯特公报》。在水力发电方面,签订1950年、1952年奥地利和德国的《多瑙河上游电站协议》;1963年《铁门水力发电协议》;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博斯·大毛罗什大坝协议》。为了加快多瑙河流域的开发,1990年4月,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的13个组织间达成一项《多瑙河契约》。缔约组织决定建造一座跨国公园,目的在于统一保护水、陆生态系统。该公园将由国际专家委员会和三国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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