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517页(394字)

指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

1982年2月第3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的《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第5章20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的守则是:(1)认真学习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2)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4)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5)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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