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出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532页(293字)

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的家庭阶级成份。

阶级成份的划定,以1950年8月4日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1979年1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和1978年4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第6号通知的精神为准。其本人无论随劳动人民家庭出身还是剥削家庭出身的革命军人、干部、职工的父母长大,家庭出身应按父母的职业来定;凡是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其家庭出身,则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份来定。经组织审查,家庭出身作了改变的,按改变的结论填写;未经组织确定改变结论的,不应自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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