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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计算法

书籍:统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统计辞典》第36页(655字)

简称“工厂法”。

通常指每个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按照企业内部全部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计算的一种方法。如棉纺织厂既生产棉纱又生产棉布,只能计算销售用的棉纱和全部棉布的产值,用于加工生产棉布的棉纱不计算产值。这种方法把企业的工业生产部分作为整体。企业内部再度加工的产品(即自产自用量)价值,不重复计算产值。但在计算部门、地区工业总产值时,企业、部门、地区间的产品价值是重复计算的。如部门、地区的工业总产值是该部门、该地区所属的全部企业总产值之和。全国工业总产值是全国所有企业总产值之和。

按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简便易行,能反映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社会产品总量和工业内部的经济联系、比例关系;能和国家计划管理、经济核算结合,以适应考查基层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和考核企业经济效益。但它受产品转移价值大小的影响。当企业生产料多、料贵、工少的产品时,总产值就大,反之,总产值就小,从而不能确切反映企业生产工作量的大小。它还受地区或部门内企业专业化、协作化程度的影响,也就是受机构归并、分拆的影响。如一个企业分拆为几个企业,产品转移价值重复计算的次数增多,总产值就愈大;反之,几个企业归并为一个企业,重复计算次数减少,总产值就缩小。

然而它不受企业生产起点或生产结构变化的影响。如企业把原来外购原材料改为自产原材料进行生产,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总产值不会增加;企业开展综合利用,生产规模扩大,但生产产品为自产自用,总产值中也得不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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