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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99页(420字)

中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施行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公证处的设置: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

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

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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