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警衔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503页(525字)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
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12月,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特警在进行战术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