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19页(543字)

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指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部分地区的政府是统一国家的地区性或地方性政府,不能行使国家主权。它是邓小平于1984年依据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针对当代中国的实际,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平实现国家统一而提出的战略构想。

其具体内容有:(一)它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保证下,在部分地区实行不同的制度,且具有较长的时间和稳定性,而不是一时的不稳定的两制并存;(二)它是在一个国家内的不同地域,不是同一地域实行两种制度;(三)它是在两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各方面的重大的、明显的区别并行,而不是个别或不明显的区别并行;(四)它所允许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统一国家的组成部分,不能对外行使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国防、宣战、媾和等权力。在中国,“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即大部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只是在少数特殊地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战略策略原则的创造性运用。由于它的贯彻,香港、澳门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并将促进我国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

这一构想,对和平实现国家统一,稳定世界局势,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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