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44页(397字)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根据我国革命政权建设经验确定的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和法律,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既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和各项经济文化事业,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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