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73页(482字)

1921年至1936年期间,苏联在停止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后把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而实行的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

国内战争基本结束后,为了迅速恢复工农业生产,加强工农联盟,改善人民生活,为社会主义建设打下必要的物质基础,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的提议,变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为新经济政策。主要内容是:实行粮食税,允许农民自由出售纳税后的余粮;实行合作制;实行自由贸易,开放市场;实行租让、租赁、合营公司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吸收外国资本,利用外国先进技术,以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是要通过商品交换发展城乡的经济联系,在经济政治联盟的基础上改善工农关系。它不是对资本主义采取直接剥夺的方式,而是通过迂回进攻的策略达到消灭资本主义的目的。

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21年至1926年,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第二阶段从1926年至1936年,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1936年《苏联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新经济政策的结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