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85页(453字)

亦称“公共道德”或“公德”,它是维护公共生活,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

社会公德同社会私德相比,前者指同集体、组织、阶级以至整个社会、民族、国家有关的道德,后者则指个人私人生活中处理爱情、婚姻、家庭问题的道德以及个人的作风品德等,两者既相区别,又相转化。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需要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的主要内容为:遵守公共利益、秩序、安全、卫生等公共准则,以及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互相尊重等准则。在无阶级的社会里社会公德靠人们公认的社会舆论和习俗习惯来维持、调整;在阶级社会里除了靠上述方法调整外,还采取法律的形式、强制的力量加以推广。

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没有根本对立的利益冲突,社会公德成为全社会统一的道德范畴,并为全体人民所接受。我国宪法规定“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的社会公德,还规定,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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