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93页(721字)
中国共产党十二届六中全会,于1986年9月28日通过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决议》根据十二大关于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战略决策,以及198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并按照全面改革发展的要求,系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高度确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战略地位,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并据此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指明了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阐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现阶段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阐明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同时在全社会认真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指明了高度的民主、健全的法制和纪律观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阐明了普及和提高教育科学文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指导作用;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上述《决议》八个方面的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阐明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基本观点,继承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论。
这个《决议》,对于推动我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