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之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8页(804字)
又称为法定之债。
指法律规定的合同以外的事件或行为引起的债,包括由合同以外的其他合法行为无因管理引起的债,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引起的债;行为以外的事实如不当得利引起的债。此外,当事人在缔约之际的过失,也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非合同之债是法定之债,因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构成要件、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除上述共同特性外,由于引发债的非合同因素各不相同,各种不同的非合同之债又各有其特点。
债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引起的债,也是除合同之债之外的一类较常见的债,其特点表现为:(1)是由非法行为引起的,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是由加害人单方行为引起,而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
(3)作为法定之债,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4)其主要内容主要是损害赔偿,但又不以财产责任为限。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引起的债。
其特点表现为:(1)它是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而引起的。
(2)不当得利属于事实的一种,而非法律行为,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时,受损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人主张债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之债是由没有法律规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引起的债。其特点表现为:(1)它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因管理之债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成立无因管理;(3)它是法定之债。管理人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自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受益人主张债权;受益人应承担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清偿管理人为管理行为所负的债务、赔偿管理人为管理行为所受实际损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