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97页(669字)

资本主义国家规定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治制度。

又称“国会制”、“代议制”。起源于英国。13世纪中叶,英国开始建立国会,起初是封建贵族的代表机关,后来成为等级代表机关。

到14世纪中叶,国会分为贵族院(上议院)和平民院(下议院)。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国会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通过《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立法文件,确认国会为最高立法机关。以后,又逐步取得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施政、决定内阁去留等权力,成为资产阶级议会制的先导和典型。

采取议会制的国家,通常在宪法上规定,议会享有立法和组织监督政府(内阁)的权力;政府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在议会不支持政府的施政方针,或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议会,政府必须总辞职。议会制与内阁制相适应,政府实行内阁制的都属于议会制国家。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议会制,其中有的是君主立宪制(如英国),有的是共和制(如意大利)。议会制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产生的,它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曾起过重大的进步作用。

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议会实际上不过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附属品。正如列宁指出的:“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列宁选集》第3卷,第209页)。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垄断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对内加强统治、对外扩大侵略的需要,政府和总统的权力逐渐增大,议会的权力日益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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