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平外交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48页(691字)

中国为促进国内建设、维护世界和平在国际事务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根据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从维护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为我国制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建国前夕通过的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维护国际和平,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政策。1954年,周恩来总理代表我国政府在与印度等国政府的谈判中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是我国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后来,我国坚持独立自主原则,反对和抵制了帝国主义与霸权主义对我们的压力,维护了我国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安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坚持我国外交政策基本原则的同时,通过总结历史经验,为适应国际形势和国内工作重点的变化,对我国对外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其基本点是:坚持独立自主的立场,不依附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合作,坚持站在第三世界一边,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第三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主张世界上一切和平的力量团结反霸,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主张裁军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努力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关系;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外国工人阶级政党及其他政党的关系。

我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目的在于:为国内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同时从世界人民的利益出发,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这一政策的正确贯彻,必将进一步打开我国外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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