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大家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381页(321字)

1961年10月17日,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二大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概念。

勃列日涅夫后来把社会主义大家庭称为社会主义主权国家的自愿联盟。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成员包括苏联、民主德国、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罗尼亚、蒙古、越南、老挝、古巴。苏联认为,社会主义大家庭“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上所固有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代表着一种新型的国家关系”,社会主义大家庭内部是一种同志式的友谊、声援、相互帮助的关系。

但多年来历史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苏联时常充当“家长”的角色,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同苏联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平等的。

苏联现在已不再使用“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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