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社会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412页(420字)

由突尼斯总统、社会主义宪政党主席布尔吉巴倡导并实行。

1956年突尼斯获得独立,新宪政党成为执政党。1964年新宪政党改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并确定以“宪政社会主义”为建设总方针,实行国营、个体和合作社三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体制。

1979年,宪政党提出建设一个中产阶级社会,实现各地区、各阶段和各代人之间的均衡。

宪政党认为,突尼斯在沦为法国的殖民地之前,是君主立宪的自由制度,突尼斯应该以这种制度为基础,实行宪政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适合突尼斯的国情,能使民主和社会主义共处在一起。

宪政社会主义以阿拉伯主义和伊斯兰教为思想基础,主张消灭剥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宪政社会主义反对阶级斗争,主张阶级调和、阶级合作,建立一个互相协调、合作团结的社会。1981年2月,在突尼斯召开的非洲社会党国际成立大会上,布尔吉巴当选为名誉主席,他决心转向“民主社会主义”。

同年4月,布尔吉巴宣布在突尼斯实行多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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