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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页(1086字)

近代西欧国家中凭借财富与特权承包国家某一项税收的个人或团体。

他们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或国王)交付一笔固定的包税金,由此也就获得在一定时间(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内替代国家征收某项税收的特权。包税者(或是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民众征税时,则往往巧立名目,增课苛捐杂税,所以他们勒索敲榨来的实际征税收入要成倍地高于他们预付的包税金,因此迅速致富、大发横财。

包税制原先产生于西欧近代城市兴起的过程中。城市居民为争取自由,运用财力和武力使城市成为独立自治的经济与政治实体。

为了摆脱封建统治,市民们首先争取的就是包税权。他们组成一个团体(初期即为商人基尔特)去向封建领主或国王交涉,承包各种租税。

常见的是缴纳一笔年金,换取一文特许状,以免除种种封建义务,摆脱日常课税的苛扰。由包税而发生的费用,则在城市居民中摊派,按各自受益情况而分别征收。

十六世纪以后,英、法等国的许多大商人、银行家、城乡有产者及新兴贵族的财力日趋雄厚,他们往往是向国家贷款和购买国家公债的主要债权人。

借此,他们除了获得高额利息、铸币权、发行银行券及从事证券投机等好处之外,还获取了国家各种税收的承包权,成为包税者。这时的包税制与城市争取独立自治时期相比,形式上虽类似,但本质上都已迥然不同。由于实际征税款与上缴国库款之间的巨大差额,包税者攫取了大量的货币财富,包税制就成为轻易致富的突出手段,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英国,多为个人包税。包税者声称“国家的财富在工人和劳动者手中”,肆意增加赋税,动辄用法庭来威胁、迫害纳税人。被强行征收来的捐税,绝大部分都流入包税者的钱包。在法国,特别盛行团体包税。因为,一则国王可以一次性提前得到巨额款项,不必整年累月地催收、汇集税款;二则这又能够巧妙地转移广大人民对于横征暴敛的愤慨与不满。自法王路易十四当政时起,更是干脆把国家几乎全部的间接税都承包给“包税总会”(一译为“包税公司”)。“包税总会”的股东及代理人肆无忌惮地横行于城乡各地。他们把持进口税,强征名目繁多的酒税、盐税、烟税……而缴入国库的仅占其征收税额的五分之一左右,其余全部落入包税者的私囊。据估计,在1726年至1776年的五十年间,“包税总会”的40名股东及800名代理人所榨取的货币财富至少高达172亿法郎。在法国资本原始积累的源泉中,包税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法国人民也就特别憎恨形形色色的包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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