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页(218字)
资本主义国家的信用机关或个人发出的短期债据,持有人可以凭票得到相应的款项。
本票可以流通,并在交易所中有它的行市。
《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六章中提到的本票,系指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1609年)和德国的汉堡银行(1619年)等纯粹的存款银行发行的本票。这些本票只是存入银行的贵金属铸币和贵金属条块的收据,要有它们的持有人的背书才可以流通。